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16 10:37:4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年度及对象

(一)关于评价年度。主要对示范区2014年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部分未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或填报年份不全的新认定示范区,需补充填报2010-2013年数据信息。

(二)关于评价对象。我部认定的三批共283个示范区均须开展监测评价。同时,前两批示范区中因扩面而上升为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的,由于2014年仍为独立存在的示范区,今年仍需进行监测评价(以北京市为例,除监测评价全市情况外,还要分别监测评价顺义区、房山区。)。

非整市推进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在开展整市建设水平评价的同时,还应对创建区域的2010-2014年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同步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的评价。为全面掌握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建设情况,今年拟对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一是整市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选择其所辖主要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二是区域创建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对其区域创建范围内的农业县区进行评价;三是黑龙江垦区作为地市级示范区对待,以管局为单位进行评价;四是讷嫩片区和绥北片区农副业基地,可参照《评价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评价并报送有关材料。(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的名单详见附件2)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今年的监测评价工作依据现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均暂不变,仍按照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大方面24项指标对示范区建设水平及发展速度进行监测评价。

三、评价程序

今年的评价程序按《评价办法》规定的“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按归口审核认定”的流程组织开展(非整市创建示范区对其创建区域建设情况的监测评价,也按此流程开展)。其中,示范区2015年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请省级农业部门抓紧组织本省示范区开展2015年监测评价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县区的评价工作,由各省农业部门依据《评价办法》拟定评价程序并组织开展,审核通过的自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请于9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并发送电子稿至sfqglbgs@agri.gov.cn。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数据采集和审核。各示范区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规定要求采集数据,认真比对数据年际间变化,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做出专门说明。各省农业部门和部农垦局应对归口管理的示范区评价数据与统计年鉴、行业统计资料等进行逐一比对审核,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数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对于填报不认真、审核不严格、错误率高的,将通报批评,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二)注重问题总结及反馈。今年已是在示范区内试行开展建设水平监测评价的第三个年头,请各省农业部门、各示范区结合三年评价工作认真梳理评价中出现的问题,从指标优化、目标值调整、评价方法改进等方面提出改进评价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送我们,我们将在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完善《评价办法》。

(三)按时报送。请各省农业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自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及对《评价办法》的修改完善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并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同步填报。非整市创建示范区对其创建区域的监测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参照附件3和附件4)发送电子稿至sfqglbgs@agri.gov.cn

联系方式: 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指导处    栾义君   010-59192548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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